读者进入图书馆,请严格遵守本馆的各项规章制度,如有违章行为按下列办法处理。
一、使用他人借阅证
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,如借阅证遗失,应立即到图书馆办理挂失手续,在挂失前如发生冒借情况,一切后果均由持证人负责。如发现使用他人借阅证,要进行批评教育,并扣留该借阅证,由持证人领取,如属盗用者,暂停盗用者的借阅权限两个月并通报批评。
二、所借文献资料逾期不还
1.读者所借本馆文献资料,应在规定期限内归还(详见《读者借书权限表》)。
2.书刊资料逾期未还者,从逾期之日起暂停其借阅权限,并按逾期每天每册0.10元交纳超期占用资源费,还清图书并交纳费用后,方可恢复借阅权限。
3.读者因公出差、实习或在寒、暑假期间到期归还的图书,可在回校后1周内归还,超过1周后按逾期处理。
4.所借的文献资料遗失,应在规定的借阅期限内亲自来图书馆办理赔偿手续,否则除按遗失处理外,还须按规定交纳超期占用资源费。
三、污损及损坏文献资料
1.读者在借阅书刊时应当面检查,如有发现污损缺页等情况,应告之本馆工作人员,并由工作人员做出相应处理后方能出借,否则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应由读者自负,严重者视情况予以适当的赔偿。
2.在借阅的书刊资料上划线、圈点、批注、涂画等,但不影响书刊内容的完整者,令其清除或修补。若无法清除或本人无法修补,则按每页1元折收污损费。
3.撕毁、遗失书刊标识或条形码等者,除批评教育外,每个须交纳5元工本费。
4.严重损毁书刊(如拆装、撕割、裁剪、重度污损等),影响书刊内容的完整性,导致失去加工价值的,除责令其购回相同版本的书刊(经部主任同意,可购置新版本)外,还需交纳10元/册的加工费,如无法购回,则按《馆藏文献遗失赔偿办法》处理。
5.在阅读过程发生的非人为破坏造成的散页、封面或封底脱落等情况,请及时向工作人员说明,查验盖章。
四、盗窃文献资料
以占为己有为目的,有意不办理借阅手续私自将文献资料带出图书馆或阅览室,盗用他人的借阅证借阅书刊者,均按盗窃文献资料论处,除交回所盗文献资料外,视情节作如下处理:
1. 责成当事人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,并在图书馆大厅及图书馆网页上通报批评。
2. 扣留借阅证,暂停其借阅权限60天,并处以所盗文献资料价格10—20倍(期刊为全年价的3倍、报纸为全月价的3倍)的罚款。
3. 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决定是否通知所在院系(处)进行教育或处分。
五、损坏仪器设备
损坏图书馆各种仪器、设备者,应责成其维修,若本人无法进行维修的,由图书馆送修,但一切费用均由当事人负责。如仪器设备损毁程度严重,已无法进行维修,则需当事人在30天内购回与原物同型号、同规格的仪器设备(或购回经本馆同意的同类仪器设备)赔偿,或按原价的双倍进行赔偿。